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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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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分中心: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规程(试行)》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8日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实施规程适用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本实施规程受理对象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四)老旧小区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其它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型提取账户余额保留至百位。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同一职工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销户类提取除外),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提取参照《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办理。

第九条 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应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范围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范围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参照解除劳动关系办理。

第一类  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屋),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 起三年内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4.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合同副本,契税完税凭证;

5.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6.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未迁出、未注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需提供同户户口簿,户口已迁出的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派出所调档等证明材料)。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未载明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三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当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与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不一致时,该套住房可提取金额就低不就高;

4.同一套住房在十二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业务,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满十二个月;

5.职工家庭(包括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交易价格在40万元及以下的,自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同一套住房在买房人与售房人之间反复交易的,且所有人以此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提取申请。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档查阅件,加盖调档查阅章);

4.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5.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未能体现计税金额时,应当提供电子增值税发票);

6.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未迁出、未注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需提供同户户口簿,户口已迁出的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派出所调档等证明材料)。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拆迁安置房产生房款补差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起三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补差款实际自付的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已备案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房屋保障部门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附差价结算表);

4.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5.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未迁出、未注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需提供同户户口簿,户口已迁出的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派出所调档等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签订之日(契税发票中的合同签订日期)起三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款总额的(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合同);

4.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

5.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电子增值税发票);

6.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未迁出、未注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需提供同户户口簿,户口已迁出的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派出所调档等证明材料)。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从批准建造或翻建之日、大修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自然年)提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或大修房屋支付费用的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未迁出、未注销的户口簿;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大修自住住房:有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 级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建房费用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工程预算造价书、大修支付费用发票;

6.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房屋需提供集体划拨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7.翻建、大修住房时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六、偿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管理中心”申请并获批的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优先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偿还本“管理中心”贷款本息,放款当月,职工及配偶可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月对冲”协议,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在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签订“按月对冲”协议的办理单笔对冲业务时,公积金账户需留足六个月的还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还贷不能提现;

4.封存账户职工有未还清(或为共同借款人)的“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其余可偿还贷款本息。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七、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无冻结(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3.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4.封存账户职工有未还清(或为共同借款人)的异地住房公 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保留百位,其余可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未迁出、未注销的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4.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5.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的个人贷款实还明细表(有效期一个月)和贷款余额单。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八、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还款一期且正常还款的,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职工已签订“按月对冲”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书的可按月提取。

(一)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3.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商业贷款剩余本息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商业住房借款人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未迁出、未注销的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4.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的,须购房产权人与借款人一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5.个人征信报告;

6.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实还明细表(有效期一个月)和贷款余额单。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九、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三个月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引进人才”,开户且正常缴存一个月的;每年或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承租住房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数据核实房屋信息,核查不到的需提供申请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缴存地或工作地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备案信息查询单;承租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证明;

4.单身提供户口簿、离婚证,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十、老旧小区住宅楼房加装电梯提取

(一)受理条件

1.本人及配偶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起三年内只能提取一次;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大于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应分摊的费用总额(不包括维修电梯费用);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抵押的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县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对住房加装电梯的施工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协议);

6.费用分摊发票。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第二类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申请人符合本实施规程非住房消费类(一)至(五)项规定任一 情形,已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且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在取得离退休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满50岁及女干部满55岁、男满60岁);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女满50岁及女干部满55岁、男满60岁)。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等。

二、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因出境定居注销的户口簿或注销户籍证明)。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受理条件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4.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5.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且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3.社保共享数据验证职工社保信息已停缴,不在原单位缴纳或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交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等。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2.未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3.社保共享数据验证职工社保信息已停缴,不在原单位缴纳或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交的;

4.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

六、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遇到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其他情形提取记录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3.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

4.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年内费用单据。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

第四章  提取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材料。

(二)受理:“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取窗口。

工作职责:

1.材料初审: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

2.信息录入:对初审通过的,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3.受理岗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

(三)复核:

办理岗位:“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复核岗。

工作职责:

1.信息复核:复核录入信息是否齐全、有效、准确。

2.档案复核:复核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3.合规性复核:依据政策、依托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对申请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4.将复核通过的申请提交至审批岗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回至受理岗并告知。

(四)审批:

办理岗位:“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分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

1.合规性审批:对复核岗提交的提取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批。

2.反馈审批结果: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审批通过,将终审结果直接返回至受理岗,受理岗进行支付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复核岗再次核查。

(五)办结:

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整理装订并入档保管。

第十二条 应当对以下提取情形加大审核力度:

(一)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住房,以异地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所购再交易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职工所购住房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频繁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提取的;

(五)其他需进一步审核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提取审批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补充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十四条 已开通网上自助提取业务的,登录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网上业务、宁夏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或宁夏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理。

第五章  提取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现场可以审核的当场办结。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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