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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吴忠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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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宁建发【2016】52号文件要求,结合吴忠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对吴忠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清理,缴存比例严格控制在5%-12%之间,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一律予以调整降低。市管理中心严格审核,对超比例缴存单位,在未调整缴存比例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二)连续两年亏损且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也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参与监督。

四、企业将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和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中心审核。

五、市中心将审核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委员会报告,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六、辖区内各分中心应当受理当地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市中心。

七、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八、此次调整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暂按两年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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