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科室:
现将《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5日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吴忠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方案、措施。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安排意见。
(三)市委、市政府要求讨论决定的问题。
(四)研究确定本中心的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思路;讨论决定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政策、措施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中心、各分中心及各科室报请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八)其他需要中心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中心党组织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 各分中心、各科室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业务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各分中心、各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并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四)专家论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向专家咨询或组织专家论证,聘请专家要考虑专业性,还要考虑广泛性,保证论证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五)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六)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存在的风险必须事先予以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中心主任代表全中心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主任决策。
主任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审议。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应当做好中心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中心重大决策事项档案。
第十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中心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通过中心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有关执行科室(分中心)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中心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办公室、监察审计科负责全中心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全中心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主任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中心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执行科室(分中心)应当将全中心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发现中心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建议。
主任办公会议可以根据执行科室(分中心)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按照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出现紧急情况的,主任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对应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等,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对依法应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耽误工作的人员;对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人员,要明确追究的主体、对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