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结合《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规程(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在全市试点办理 “商转公”直转业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业务范围
“商转公”直转业务适用于:缴存职工(含异地缴存)使用商业性贷款在吴忠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唯一抵押的纯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办理“商转公”业务时,无需借款人先行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即可向公积金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结清原商贷。“商转公”直转业务仅限于与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受委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暂不支持跨行办理,也不适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公”提前结清模式仍然施行。
二、贷款条件
“商转公”直转业务须符合《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受托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直转顺位抵押手续;
(二)购房人、商贷借款人及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必须一致;
(三)原商贷所购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商贷银行为该房产唯一抵押权利人。房屋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原商贷在近12个月(含)无逾期还款记录,已达到原商贷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五)若公积金贷款审批金额小于商贷余额,借款人须用自有资金将商贷剩余本息与“商转公”直转贷款获批额度的差额部分在受托银行规定时限内预存入受托银行指定账户,若借款人无力筹措并存入资金,则视为借款人主动放弃或终止此项业务。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借款额度及期限执行现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规程(试行)》中“商转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四、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申请人除按照公积金中心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要件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托银行出具的《“商转公”顺位抵押同意书》(附件一);
(二)借款申请人签署的《“商转公”顺位抵押承诺书》(附件二);
(三)原商贷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加盖印签);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贷款借据;
(五)“商转公”直转申请之日前的商贷余额单(或手机银行贷款余额截图)和还款流水(近12个月)。
五、贷款抵押
(一)申请“商转公”直转的借款申请人应以原商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受托银行需确保该抵押物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居住权、租赁权、二顺位(含)以上抵押等,确保公积金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在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后自行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不受其他权力对抗。
(二)“商转公”直转采用第二顺位抵押方式。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先完成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受托银行采用封闭方式结清商贷。
(三)受托银行结清贷款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抵押登记注销申请,公积金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自行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六、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柜面咨询是否符合“商转公”直转贷款资格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征求意见,提出 “商转公”直转的需求,征得受托银行同意后,由受托银行出具《“商转公”直转业务同意书》;
(三)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直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直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批;
(四)若公积金贷款审批金额小于原商贷剩余本息,借款申请人须将差额部分预存入受托银行指定账户,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存入指定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用于结清原商贷;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受托银行信贷员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商转公”第二顺位抵押函》(附件三)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录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并归档、入库保管;
(六)“商转公”直转贷款发放前,受托银行确认预存资金账户状态及金额。预存资金完备且账户正常的,受托银行依据《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通知书》将“商转公”直转贷款发放至受托银行指定账户,受托银行在收到预存资金后当日结清原商贷;
(七)受托银行在结清原商贷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商贷抵押权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移交原商贷结清证明、办理解押不动产申请书(复印件),“商转公”直转贷款抵押办结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
上述“商转公”直转业务全部流程必须控制在借款申请人原商贷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商转公”直转业务同意书》
附件二:《“商转公”直转业务承诺书》
附件三:《“商转公”第二顺位抵押函》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