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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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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22〕8号)文件要求,助力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定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企业缓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及时补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制定计划分期补缴。

二、缴存人贷款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的证明,最高提取额度由155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四、申请材料容缺办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办理缓缴时,可容缺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应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

五、简化办理流程。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审批权授权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办理。

六、推行组合贷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推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

七、简化提取材料。已故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万元以内的(不含利息),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资金分配存有争议的,申请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八、畅通办理渠道。为解决贷款职工因疫情影响异地间提取还贷不便的困难,对申请办理缓缴的企业、申请贷款逾期不作处理的缴存人畅通办理渠道;探索开展与区内各市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开通异地贷款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通道,解决“两头跑”的困境;大力宣传引导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网上办、掌上办,有效提升缴存职工的服务满意度。

以上第一至五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至到2022年12月31日。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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