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位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宁夏区内户籍,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分城镇户口和非城镇户口,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应为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设立独立的管理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销户、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登记。个人缴存者到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缴存登记时应填写《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并签订《吴忠市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承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需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1年以上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流水单;
(二)个体工商户须在本市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营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自由职业者须提供近1年收入的银行流水;
(四)受委托银行借记卡;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中心、各分中心受理相关资料后,为个人缴存者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与其签订《吴忠市个人缴存者委托收款协议》,绑定银行借记卡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偿还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个人缴存者实行定额缴存。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本市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本市上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个人缴存者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由选择。
(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后,原则上在同一个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变动。
(三)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个人缴存者每年6月底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应主动申报调整缴存基数,未申报的,中心默认原缴存额进行汇缴。缴存额上下限按照中心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设立账户。在中心、分中心设立个人缴存者公积金账户。
(二)首次缴存。按照中心核定后的缴存金额,为个人办理缴存,个人缴存者应绑定社保卡或第二账户作为缴存账户,同时与中心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次月起进行代扣代缴。
(三)按月代扣代缴。中心、分中心于每月15日对个人缴存者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划扣,记入个人缴存者账户。
(四)个人缴存者应及时补足个人账户扣款金额,中心、分中心按时扣划个人缴存者缴存的公积金。个人缴存者因本人原因造成连续欠缴公积金六个月的,经催收无果的,中心将封存其账户。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八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中心、分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个人缴存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中心、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符合申请办理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持本人身份证,可办理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可通过公积金业务大厅的自助终端机自主打印)。个人缴存者可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注册个人网厅账户,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及政策。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提取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可持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缴存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提取本人账户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内余额并销户。
个人缴存者因失业、突发事件等困难造成无法继续缴存,停缴3个月后可向中心申请账户封存,账户封存半年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核后可销户提取,但在销户提取后2年内个人不得再次开户缴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者,提取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者离开本市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持相关资料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吴忠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缴存者须提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近1年收入银行流水;
(二)个人缴存者申请贷款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时根据个人征信、家庭收入等情况提供本市缴存职工(为本辖区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做担保,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60%;
(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须要的其它条件及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具体额度按贷款政策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加延长5年。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账户应与缴存约定账户一致(并在同一委托银行)。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偿还贷款期间,须正常缴存公积金。对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后停止缴存,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中心、分中心要封存其账户,并令其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如仍恶意不缴的,应采取相应法律诉讼程序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中心将按照《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并根据《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列入中心系统“黑名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联:《吴忠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