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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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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分中心: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规程(试行)》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8日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缴存比例不低于5%;

(二)借款申请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是自住住房的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

(三)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与配偶或父母、子女共有产权的,应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六)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七)灵活就业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符合《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八)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首付款发票;

2.购房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购楼盘须通过“管理中心”贷前审查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购买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量房买卖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2.买卖双方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购买法院拍卖的再交易房,房屋须为法院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房产,借款申请人须为拍卖房产成交的竞买人。

(十)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为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在本市购房;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应在提前结清商业贷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房屋必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商贷借款人及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必须一致。

第三条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所购房屋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

(四)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尚未解除的;

(五)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债总余额超过20万元(含)的;

(六)贷款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信用卡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

(七)个人信用报告反映个人账户有结清、正常、销户状态以外记录的;

(八)经“管理中心”核实,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同时,“管理中心”不再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借款人单身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未追认为共同还款人的,离异后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照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夫妻在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结清后,另一方如需申请,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合计的20倍;

(二)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70万元;

(三)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五)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等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或增房补差价款的80%;

(六)再交易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或契税价的最低值确认且不超过该价款的70%;

(七)“商转公”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在申请额度中扣除转贷前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提取公积金偿还该笔商业贷款的金额;

(八)贷款月还款额规定:

1.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月还款金额/家庭月收入*100%;

2.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须满足条件:2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50%;

3.有商业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的,月偿还贷款本息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合并计算;

4.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认定以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准。

第六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贷款利率随国家规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的,须提供经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首付款发票。

第九条  购买再交易房的,买卖双方(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实名借记卡;

(二)过户后的借款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第十条  购买法院拍卖再交易房的须提供借款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契税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的须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商业按揭贷款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其它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相关证明信息必须一致;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三)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吴忠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须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两年内缴存流水;

(五)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银行实名借记卡;

(六)“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审核工作需要,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的辅助申请资料。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可通过业务柜面、宁夏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咨询。

(二)贷款申请及受理: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申请资料。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在“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配合贷款审核和调查,现场填写《吴忠市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吴忠市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受理人员将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保证人及其共有产权人的个人信息及贷款申请内容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打印出申请表,由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保证人及其共有产权人现场核实信息后签字确认留档。

(三)贷款审查:“管理中心”复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保证人及其共有产权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保证人及其共有产权人个人情况或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及时删除相关贷款申请信息。

1.借助业务系统在吴忠市范围内核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

2.借助“宁夏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平台”在自治区范围内核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

3.借助“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核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

4.其他合法渠道。

(四)贷款审批:“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五)贷款签约及抵押担保落实: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保证人及其共有产权人到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应当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贷款担保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受委托贷款银行信贷人员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物信息。受委托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保证人落实办理担保手续。

(六)贷款发放:对已落实担保抵押且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受委托贷款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在抵押担保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向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七)贷款资金划拨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受委托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监管部门要求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购买再交易房的,受委托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转入售房人个人账户;

3.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受委托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4.购买法院拍卖房屋的,受委托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八)档案管理:“管理中心”贷款工作人员和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将《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全套贷款按编号整理归档。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归还本息。提前还清贷款的,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日;部分归还本息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金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受委托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每月及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划扣贷款本金及利息到“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提前偿还的资金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二十条  为方便借款人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含配偶)可按规定与“管理中心”签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通过代扣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按照《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借款人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申请贷款必须以所购房抵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提供保证人:

(一)借款申请人为灵活就业缴存者;

(二)本市单方缴存职工贷款申请超过25万元加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的额度;

(三)异地单方缴存职工贷款申请额度超过25万元;

(四)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信用等级为次级,即近五年贷款连续逾期2次或累计逾期6-9次,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5次或累计逾期6-9次。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在吴忠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大中型国有企业信用良好的在职职工;

(二)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四)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债总余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五) 个人信用报告中无不良征信记录;

(六)其他满足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自借款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之日止负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置换、撤出保证人的条件

(一)置换保证人的条件:

1.借款人正常还贷且无逾期情况发生;

2.所担保贷款有房产抵押的,置换后公积金质押额和贷款余额达到1:20的比例;无房产抵押的,置换后公积金质押额和贷款余额达到1:1.5的比例;

3.申请换入的保证人必须同时满足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撤出保证人的条件:

1.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且无逾期情况发生;

3.借款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贷款余额必须低于25万元且公积金质押额和贷款余额达到1:20的比例;

4.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公积金质押额和贷款余额达到1:20的比例;

5.贷款必须是由所购住房做抵押;

6.借款人为灵活就业缴存者,贷款未结清不得撤出保证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置换保证人必须签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变更

在还款期间,当借款人发生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担保变更等贷款变更业务。

第二十八条  所购房产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借款人应主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转换抵押登记手续。与房屋权属交易相关的借款人(抵押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抵押凭证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按自营贷款管理模式严格进行全程管理,并接受“管理中心”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贷款催收

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催收。因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管理中心”债权的情形、或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有权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信函、上门催收、依法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催收。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的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保证人提出终止担保的。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贷款发生风险时,“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和用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按有关协议追究受委托贷款银行的相应责任。

第十章 抵押物处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规程中第六章的有关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六个月以上或贷款逾期六个月仍未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任一条款。

第三十五条 抵押物处分所得,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与本规程不一致时,执行新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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