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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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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吴忠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和2021年归集使用计划情况的报告》、《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预算的报告》和《关于交通银行吴忠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吴忠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5个科室,4个分中心。从业人员58人,其中,在编52人,非在编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24家,净增单位74家;新开户职工8172人,净增职工人数3687人;实缴单位1436家,实缴职工71408人,缴存额13.3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43%、5.44%、10.54%。2021年末,缴存总额118.8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63%;缴存余额43.31亿元,同比增长6.5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1年,3.5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65亿元,同比增长10.25%;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9.96%,比上年减少0.2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75.5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4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43笔7.2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9.83%、15.1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58笔4.37亿元,青铜峡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9笔0.42亿元,盐池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3笔0.48亿元,同心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8笔0.97亿元,红寺堡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5笔1.03亿元。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36亿元。其中,市中心3.68亿元,青铜峡分中心0.79亿元,盐池分中心0.51亿元,同心分中心0.92亿元,红寺堡分中心0.46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04万笔81.28亿元,贷款余额26.5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70%、9.81%、3.5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1.27%,比上年末减少1.7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300笔11634.10万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10,541.4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3710.6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1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21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21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1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7.11亿元。其中,活期0.7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0.52亿元,1年以上定期5.8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1.27%,比上年末减少1.7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12772.84万元,同比增长21.59%。其中,市中心7631.51万元,青铜峡分中心1728.76万元,盐池分中心1051.70万元,同心分中心1584.03万元,红寺堡分中心776.84万元,存款利息4317.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8455.56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6561.42万元,同比增长6.09%。其中,市中心2587.25万元,青铜峡分中心1652.24万元,盐池分中心783.88万元,同心分中心1083.86万元,红寺堡分中心454.19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6333.84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27.58万元,其他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6211.42万元,同比增长43.76%。其中,市中心5044.26万元,青铜峡分中心76.51万元,盐池分中心267.82万元,同心分中心500.17万元,红寺堡分中心322.66万元;增值收益率1.47%,比上年增加0.3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11.42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507.4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44.3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038.73万元,青铜峡分中心上缴719.84万元,盐池分中心上缴335.63万元,同心分中心上缴451.72万元,红寺堡分中心上缴198.41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844.1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480.77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3622.45万元,青铜峡分中心提取8736.15万元,盐池分中心提取3595.91万元,同心分中心提取4799.46万元,红寺堡分中心提取1726.7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1149.28万元,同比增长2.2%。其中,人员经费858.80万元,公用经费74.28万元,专项经费216.20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92.1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37.33万元、38.64万元、216.20万元;青铜峡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20.0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02.93万元、17.16万元、0万元;盐池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0.7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6.83万元、3.96万元、0万元;同心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01.5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93.66万元、7.92万元、0万元;红寺堡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4.6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8.05万元、6.60万元、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52.27万元,逾期率0.20‰,其中,市中心0.12‰,青铜峡分中心0.76‰,盐池分中心0‰,同心分中心0.01‰,红寺堡分中心0.5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844.10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1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2021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56%,国有企业占21.16%,城镇集体企业占0.94%,外商投资企业占0.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6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8%,灵活就业人员占0.49%,其他占0.75%;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2.85%,国有企业占13.36%,城镇集体企业占1.14%,外商投资企业占0.8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8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2%,灵活就业人员占0.53%,其他占2.19%;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3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3.70%,租赁住房占0.8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6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03%,出境定居占2.79%,其他占0.65%。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3.7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8.28%,比上年末减少9.1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36.59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3%,90-144(含)平方米占84.34%,144平方米以上占11.36%。购买新房占75.5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4.5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2.7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7.2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05%,30岁-40岁(含)占43.54%,40岁-50岁(含)占22.49%,50岁以上占7.92%;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6.8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3.12%;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1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9.26%,比上年减少14.8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2021年,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未进行调整,新增交通银行吴忠分行为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吴忠市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2020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97.75元的三倍,即22793.25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超过5470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中心党组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推进落实情况,研究审议通过《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以归集管理科为牵头科室,各科室、各分中心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多措并举,一体推进“跨省通办”工作落地落实落细。一是完善系统升级,加强平台对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要求,中心组织业务骨干对现有各项业务进行梳理,研究明确了新网厅各项业务办理流程、上传要件等内容,确定了各项业务的操作规范和细则,推动与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完成193个接口的开发工作,为推进“跨省通办”业务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注重服务质量,打造精品窗口。在业务大厅设立醒目的“跨省通办”业务窗口标识,安排业务水平高、服务态度好、责任意识强的骨干人员负责办理“跨省通办”业务,同时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干部职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理念,提高“两地联办”“代收代办”工作效率,为异地办事缴存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三是加强分析研判,优化业务流程。针对“跨省通办”不同模式下的业务办理,中心结合实际,制定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两地联办办理流程,规范业务办理申请表和回执单,明确办理要件,并要求各科室、各分中心加强学习培训,及时掌握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深化“跨省通办”业务学习理解和应用,确保业务办理符合标准。四是积极推广宣传,提升业务知晓度。充分利用中心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12329服务热线、报刊等平台,多措并举切实做好“跨省通办”“区内通办”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区内通办”知晓度,切实让缴存单位和职工享受到“跨省通办”“区内通办”带来的便利和实惠,不断提高广大缴存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一是顺利实现新网厅项目上线运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梳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信贷等相关业务流程,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的时间节点于8月份顺利完成新网厅的上线运行。二是实现了业务审批系统与宁夏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中心开发建设了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系统,按照住房公积金“四级四同”事项清单,对中心38项业务进行“好差评”服务接口开发上线运行,实现了我中心住房公积金办件和“好差评”数据实时汇聚上报宁夏政务服务平台。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通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被授予“吴忠市文明单位”称号。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无上述情况发生。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我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无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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