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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吴忠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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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各科室: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要求,现对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装修提取公积金业务。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前,不再受理该套住房的提取业务。

三、规范偿还贷款提取范围。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取消原执行的职工本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父母、子女归还贷款业务。

四、规范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业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五、规范职工调出本市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不能申请提取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做封存管理,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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