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出台《关于吴忠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以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1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 系 人:马海龙
联系电话:203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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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吴忠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9日
吴忠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中“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
吴忠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加装电梯相关要求,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提取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当年未办理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时限及额度
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的,自实际行为发生之日(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起三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发票的实际自付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
四、申请资料
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缴存职工及配偶)、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要件资料:县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对住房加装电梯的施工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协议)、费用分滩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已抵押的房产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实际自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三年内)。
五、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符合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即刻办理。
六、违规处理
(一)缴存职工持伪造、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违提的资金,通报缴存职工工作单位,并记入吴忠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对协助伪造相关要件的机构和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办法自 2021年9月23日起实施。